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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   決標流程

 

 

注意事項

1.請購單或簽呈應敘明下列事項:

a.工程總金額及分年預估支用金額、預算來源。

b.招標辦理方式及法令依據。

c.是否與所訂預算用途符合。

D.超過五千萬元以上案件,預付款支付比例。

2.檢附工程預算書、資格、規格、合約稿、招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已簽准制式合約則免)。

3.招標文件及契約草案非經會計室審核不生效力;正式合約不須經會計室審核。

 

 

  • 採購招標、決標流程(參考範例)
    • 業務單位:
      1. 提出採購需求、招標方式及預算,簽報機關首長。
    • 總務單位(秘書室):
      1. 採購需求核可後,準備招標文件並簽報機關首長。
      2. 招標文件核可後,上網公告。
      3. 廠商領標時應告知詳細清點招標文件及自赴施工地點勘查。
      4. 廠商之疑義依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
      5. 廠商之異義依採購法第75條及細則第102~105之1條規定辦理。
      6. 6.招標期間招標文件之變更或修正,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但涉及價金或廠商資格屬重大變更,應自修正日起延長原等標期天數。
      7. 7.採購案如委託設計,專業之疑義應請受委託者做妥適之釋疑。
      8. 8.核對收件處所時鐘,做為確切截止投標時間。
      9. 9.截止投標至開標時間承辦員應上網查詢「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 採購審查小組:
      1.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擬訂有底價之採購或變更設計新增單價預估金額及分析資料,研提建議金額,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參核。
      2. 開會審議業務單位預估金額,核定建議金額。
      3. 底價表務必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填寫簽核時間。
    • 開標主持人、監辦、記錄、業務單位:
      1. 依投標須知第34點主持應詢問投標廠商有無提出繳納押標金之憑證(收據聯或憑據)。
      2. 已逾開標時間,廠商仍可依規定核對證件後進場。
      3. 開啟證件封審查資格。
      4. 押標金以支票方式之審查。
      5. 檢查招標文件廠商全名、印章印文,避免有「張冠李戴」之情事。
      6. 是否訂定「規格標」應加以審慎考量。
      7. 廠商資格審查全部審核完畢後,再依投標須知第39點之規定,告知不合格廠商無效之處。
      8. 宣佈決標或無法決標,並做成紀錄。
      9. 填具「押標金審核登記暨廠商簽收開標紀錄」並請廠商蓋章。
      10. 依限完成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公告。
    • 總務單位(秘書室):
      1.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次日起十日內至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
      2.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本機關簽訂契約。
  • 開標結果:
    • 不予開標:本法48條第1項
    • 流標:家數不足
    • 廢標:未進入底價
    • 保留決標:
      1. 低於底價8折(本法58條及細則79、80條)
      2. 超底價決標(本法53條第2項)
    • 決標
    •  
  • 三種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之比較
  •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採購最低標

    依據
    法條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56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11款

    採購法第39條

    採購法第49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工程會95.08.14函修「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招標
    公告

    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同左

    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採購
    金額

    不限

    公告金額以上

    公告金額以下

    不限(公告金額以下可以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公開客觀評選

    公開招標

    (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

    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採評分方式審查)

    採購
    種類

    不限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為勞務採購

    不限

    不限

    招標廠商數限制

    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方可開標

    不限

    同招標方式

    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方可開標

    核准
    權限

    依採購第56條第3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

    評選(審)
    委員組成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委員五至十七人,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同適用最有利標

    第11款免成立評選委員會

    自行成立,不需外聘專家、學者,委員人數建議同左五至十七人。

    (建議稱為評審小組避免混肴)

    應比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組成審查委員會

    成立工作小組

    需成立

    需成立

    得不成立

    需成立

    訂定底價時機及原則

    以不訂底價為原則(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

    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決標

    可採行協商。

    固定金額或費率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與適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按適合需要序位,依序與第二家以上之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採固定金額或費率,議價程序不可免

    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兩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或比價。

    最低價承攬

    有二家以上分數相同

    1.再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以上2項為總評分法及單價評分法時擇一使用

     

    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

    ※以上3項為序位法時擇一使用

    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專8條、技11條、資11條)

    建議採用「準用最有利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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